民以食為先,食以安為重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、《食品安全法》、《食品衛(wèi)生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明文規(guī)定,嚴格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。而余慶某鹵菜店人員為使鹵菜增香,留住更多“回頭客”,偷偷在鹵菜里非法添加罌粟果,本以為被發(fā)現(xiàn)了就是罰點款或者治安處罰,結果是構成刑事犯罪!依法受到刑事處罰。
近日,貴州余慶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合并審理了被告王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一案??h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及社會群眾到庭旁聽案件審理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20年8月6日,被告王某在家中制作鹵菜的過程中,將四顆罌粟果添加到鹵水中制作鹵菜,并將其拿到某鹵菜夜宵店進行銷售。當天,余慶縣市場監(jiān)督管理局在執(zhí)法工作中將其制作鹵菜的鹵水進行抽樣后送檢。經(jīng)檢驗,送檢鹵水中檢出罌粟堿、那可丁成份,立刻移送余慶縣公安局立案偵查。
余慶法院一審認定,被告人王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,摻入有毒、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其行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一百四十四條,構成生產、銷售有毒、有害食品罪。根據(jù)被告人的主觀惡性、犯罪事實、犯罪情節(jié)、悔罪表現(xiàn)等方面綜合量刑,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被告人王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。
在公益訴訟部分,被告王某自愿繳納賠償金人民幣一千元,并在余慶縣縣級報刊上公開賠禮道歉。
罌粟果所含的物質具有很強的成癮性,會破壞人體的正常生理代謝,嚴重的會引起死亡,消費者食用罌粟果熬制的有毒有害食品,會嚴重損害身體健康。商家千萬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,以身試法,在食品中添加罌粟果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,否則將受到法律的懲處!